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X,女,1984年 月 日出生,汉族,职员,家住XXXXXXX。联系电话18960XXXXXX。
被诉人漳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工业区内,联系电话05962172360,1370937196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359895。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职务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解除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仲裁委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合计2100元;
3、请求仲裁委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双倍工资9600元;
4、请求仲裁委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费2376元及医疗保险费1023元。
5、请求仲裁委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200元。
以上合计16299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底,申诉人应聘到被诉人公司上班,从事财务工作岗位,口头约定按月发放工资,工资12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4月份,公司曾经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至今未予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申诉人的工资定为1400元/月。工作期间,申诉人兢兢业业,努力做好工作,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而被诉人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被诉人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申诉人到被诉人公司上班,至今被诉人没有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因此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自2009年7月至今的额外工资合计9600元。
2010年5月13日,申诉人因办理结婚等事,向被诉人提出辞职和交接工作,并要求结算未支付的工资,被诉人公司总经理黄清华、会计王芳、人事负责人无故不办理这些手续,经申诉人几次三番的请求,都没得到解决。2010年5月18日早上,申诉人再一次催促被诉人办理这些手续,被诉人置之不理,因婚期将近,申诉人再次把辞职信和交接手续分别交给人事负责人、会计王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此申诉人提出辞职和请求工作交接没有违法,并且已给被诉人合理的时间。
被诉人至今尚拖欠申诉人2010年4月份和5月份工资共计2100元。被诉人至2009年6月,没有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因此被诉人应为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费2376元(缴交基数1200元/月)和医疗保险费1023元(缴交基数1550元/月)。被诉人还应依法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200元。
综上所述,被诉人未依法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未及时支付工资,被诉人严重违反,侵犯了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诉人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龙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X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员,家住诏安县XXXXXXXX,联系电话15859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5359895,联系电话05962172360,13709371961。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漳龙文劳仲案【2010】105号裁决书。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业由漳州市龙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并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漳龙文劳仲案【2010】105号裁决书,根据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8275元、被申请人应为申请执行人补交社会保险费2376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并没有依法履行裁决书的裁决内容。
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龙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〇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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